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精神,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引导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三个行业调整核定应税所得率,具体调整如下: 行 业 应纳税所得率(%)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业 4 建筑业 8 其他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仍按浙嘉地税政[2008]4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