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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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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为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嘉兴市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本操作规程所指范围内的2009年续建项目,其中的建安投资和设备投资应编入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跨年度续建项目,预算资金用款计划中包含的采购内容,以前年度已完成招标和合同签订的,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确认,按已签定合同中确定的年度支付额归集到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的“基本建设专户”。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从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代理的中介代理机构,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考虑到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业务推行初期,我市部分工程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尚未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从实际出发,设定一年的过渡期,即:2009年12月31日前,仅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可受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010年1月1日起,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方可受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过渡期内,请各中介代理机构抓紧向省财政厅申报获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三、政府采购政策性强,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督导和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嘉兴市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范围是:嘉兴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具体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建安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市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程项目采购资金预算、计划和采购清单的审核、批复,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等。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2005]31号)执行,由市发改委和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投诉处理和业务指导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内设的预算处、经建处、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务中心”)、国库处(政府采购办)、部门预算审核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以及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按相应职能承担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安排、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审核、采购过程监管、采购工程款项支付等的财政监管工作。 (一)市财政局业务处室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 (二)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汇总、复审、下达及调整。 (三)市财政局经建处配合业务处室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 (四)市财务中心负责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清单的初审,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财政财务监管(含采购文件的备案)及资金支付,参与市财政局经建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的审核等。 (五)市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办)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编制,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负责政府采购用款计划、采购清单的审核和批复,以及对政府采购代理委托、信息公告、合同等的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负责按采购合同将资金拨付到市财务中心的“基本建设专户”。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用款计划的编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 第七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单位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立项前审定的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并将其中的建安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部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报送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即“一上”)。 第八条 采购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局预算处对采购单位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汇总后,移交经建处。经建处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对采购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年度资金需求、基建支出内容明细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供给业务处室、预算处和政府采购办作为审核、确定预算控制数的依据。 后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逐级审核、下达,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 采购预算的追加。涉及建设项目增减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1、新增建设项目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财政局预算处凭经建处提供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或概算批复)和项目投资分割情况,确立基本建设预算指标并列示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2、建设项目因超概算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财政局预算处凭经建处提供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批复和追加投资分割情况,确立基本建设预算指标并列示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3、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因投资内容变更需进行预算类别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间调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处会业务处室核定后,将同意调整的预算送预算处据以调整单位预算类别。 第十条 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清单的编审。采购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可一次性向市财务中心编报采购用款计划及相应的采购清单。市财务中心负责对采购用款计划、采购清单内容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国库处(政府采购办)负责对其政府采购需求涉及品牌、型号是否符合强制采购环保节能要求等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采购用款计划的批复和采购清单的确认。市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办)将审定的采购用款计划批复下达各采购单位,明确清算银行与资金来源,并将用款计划导入代理银行的集中支付系统;同时,将审定的政府采购清单,生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或称“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下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等,发送到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作为实施采购的依据,并抄告市招标投标中心和市财务中心。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操作和监督管理,除采购代理委托、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之外,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24号)、《嘉兴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及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发送到采购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采购。50万元以下的,采取分散采购组织形式,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发送到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没有力量自行组织采购的,可由采购单位委托有资格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代理委托。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应与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有关采购事项、义务和责任。从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代理的社会代理机构,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中标(成交)资格审查及其结果等信息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市招标投标中心在省、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的审核备案。在招标(或谈判)公告或文件发布前5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应将招标(或谈判)文件及工程施工图预算(拦标价)送市财务中心审核备案。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前,采购单位将草拟的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市财务中心审核,正式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方式。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按照《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6]388号),通过 “财政基建专户”归集后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应在市财政局发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前落实到位,采购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市财政局国库处按照审定的采购用款计划落实支付额度和清算银行。由财政安排资金和采购单位拼盘组成的,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应按比例缴入市财政局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划转。采购完毕后,市财务中心按月汇总月度合同签订情况,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划转(归集)清单”(见附件),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核对相应的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将合同款拨付(归集)到市财务中心“财政基建专户”。同时,由市财务中心向国库处(政府采购办)提供一份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划转(归集)清单”作为采购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资金归集“财政基建专户”后,采购单位提出支付时,由市财务中心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采购节余资金的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前,年度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节余结转备用。确需用于项目内其他投资调剂使用的,由市财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核对指标并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市财务中心“财政基建专户”;财政部门批复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后,市财政局国库处凭经建处提供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收回政府采购用款计划额度,并通知预算处收回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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