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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嘉财库〔2008〕501号 发文日期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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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嘉兴市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业务涉及的预算和计划编审、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履约和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操作,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年度政府采购范围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的形式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省政府授权,拟定《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市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级政府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具体明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协议供货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

第五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在审核政府采购委托时予以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原财政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或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1)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调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填制“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表一”)说明理由并附依据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2)已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未成功而需调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填制“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提出申请,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由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统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部门或采购人自主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需委托代理采购的,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于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须进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交易,实行“三统一”: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由招投标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确定供应商的评审活动在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内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评审专家统一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实行预算控制和计划管理,严格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

第九条  预算的编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预算收支政策,依据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逐项列编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并按预算编制程序报财政业务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按照部门预算审批程序,在财政业务处(科)室初审、财政预算处会采购办审定并报经人代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部门分单位下达。

第十条  采购预算的追加、调整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存在以下情形确需进行紧急采购或预算增减的,采购人应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资金的提前使用和预算的追加、调整。

(一)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基本审核确定,但未按程序下达而急需实施采购的,需申请预算资金的提前使用。采购人提出申请,财政业务处(科)室审核确认并填制“预算资金提前拨款说明书”报预算处(科)审定、局长批准后,转入政府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依据。

(二)原无政府采购预算或原有预算不足而必须实施采购的,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程序办理预算的追加。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业务处(科)室初审后,预算处(科)根据财力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局长审批后追加采购预算。

(三)原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发生变化的,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程序办理预算的调整。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业务处(科)室核定并将调整的预算报预算处(科)作为调整单位预算的依据。调整后的预算额超出原预算的,需按上述(二)追加预算。

第十一条  集中批量采购。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内容进行分类汇总统计,达到一定量的通用类项目实行集中批量采购。政府采购办明确集中批量采购项目和采购时间,并抄送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负责通知采购人结合批量采购时间编报采购计划和委托清单。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人依据当年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采购需求进度要求和集中批量采购时间安排,在每月月末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填制下月《月度政府采购计划》(见“附表二”),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拟采购项目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预算金额、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要求以及建议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报财政业务处(科)室。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建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上“第五条”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的审定。《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业务处(科)室初审转财政国库处(科)审定。审定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含采购委托清单)不得随意变更,财政国库处(科)据此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即“财政支付中心”,下同)下达月度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政府采购办汇总各采购人的采购委托清单后,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或称“政府采购委托清单确认书”,下同。见“附表三”)的形式向采购组织单位发送相应的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发送到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发送到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发送到采购人。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由财政安排和单位自筹的拼盘项目,采购人必须在财政部门发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前,将单位自筹资金足额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专户”。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照《公开/邀请招标采购业务操作规程》(见“规程一”)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业务操作规程》(见“规程二”)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按照《询价采购业务操作规程》(见“规程三”)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业务操作规程》(见“规程四”)执行。

第二十条  供应商认为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预中标(成交)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质疑、投诉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操作规程》(见“规程五”)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负责人起草并组织供应商、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对于统一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项目,采购中心代表各采购单位统一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就具体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直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进行统一编码,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两份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后,一份退采购人作为采购资金的支付依据之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编码,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编码、备案,并在采购人留存合同上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后作为采购资金的支付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人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但所签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代理机构自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补充合同的副本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章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对专业性强、受到质疑或投诉、社会普遍关注及高度敏感、大型、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成立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邀请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配套设施的,应在整体工程项目结束后,与整体工程项目共同试运行一并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验收情况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见“附表四”),验收负责人(或验收组组长)签署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签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合格并能单独使用的,经供应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可先作合格部分的验收并支付相应价款;验收存在异议的,由采购人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九条  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持有关凭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采购人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以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日期为准)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日前2个工作日内,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见“附表五”)并附经财政备案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等支付凭证,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购货发票复印件背面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签署验收证明的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收到采购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后,及时审核各项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符号规定的支付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帐户。同时在购货发票原件上加盖“财政直接支付”戳记后退还采购人。

预付款采购项目、分期付款采购项目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盖章确认支付后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采购(预算)单位联确认支出。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按各自职责整理采购资料,并按项目建立采购档案,档案保存期为15年。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要项目、重大项目或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项目采购情况的后评价。后评价包括采购实施程序的规范性、采购质量、价格、履约、服务等情况,以及项目采购形成的经验教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以委托代理采购方式为范例设定各环节的操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实行自主组织采购的,则部门集中采购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以“采购人”代替以上“采购代理机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并未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小型装饰、修缮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操作。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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